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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8-09-17

【中华财税网2008/9/17信息】 问:新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规定,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自2008年9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二是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是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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