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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护肤膏霜是否交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7-09-20

  问:生产护肤膏霜是否交纳消费税?
  答: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政策有了很大变化。护肤护发品税目取消,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在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八条明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但至今我们没有查到对此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办理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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