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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三种不同情形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八、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三种不同 情形 (一)资料 某日用化学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和一部分护肤 护发品。200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企业把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礼品盒一起销售。本月销售成套化妆品 礼盒1000套,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250000元,护肤护 发品销售额350000元,并分别核算。 (2)设一门市部(非独立核算),销售本厂生产的胭脂1500盒,洗发水500瓶,取得 价税合计收入11700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 (3)9月20日,将自产的化妆品,生产成本20000元,作为福利分配给本企业职工。 本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1批护肤护发品。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0元, 收到乙企业加工费2300元,其中包括为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300元。该护肤护发品 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5)9月30日,本月进口1批化妆品,到岸价格28000元,关税税率为50%。 (二)要求 假设该企业本月未发生其他销售业务,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 税为多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8%) (三)解答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30%=180000(元)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117000÷(1+17%)×30%=30000(元) (3)将自产产品作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0000×(1+5%)÷(1-30%)=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0000×30%=9000(元)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00+2300)÷(1-8%)=9021.74(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额=9021.75×8%=721.74(元)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8000+28000×50%)÷(1-30%) =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80000+30000+9000+721.74+18000 =237721.74(元) 其中: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消费税219721.74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18000元,应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解题指导: 通过解答此题,应掌握视同销售业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并注意比较三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异同;应分清化妆品和 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从而确定其适用税率;此外,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 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 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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