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30
问: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库存被本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用于研发新产品,此部分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还是在研发部分领用时,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企业研发部门研发时领用的自产产品,如果研发的新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需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