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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1-27
问: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雇佣的员工,是否可以参与计算、享受退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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