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6-12
浙江某燃气公司A,自2010年10月开始向其上游公司B采购燃气,并通过自有燃气管道(该管道同时用于运输业务及销售业务)销售给B指定的客户C.A、B、C三方约定:A在含税采购价2.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收管道输送费0.226元/立方米(含税)与C结算,并向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每年结算量为
“营改增”前的筹划思路
针对以上业务,A公司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方案:
与B、C公司协商并达成如下约定:自
对于上述方案的效果,可测算如下:
一、对A公司的影响
2011年10月1日后,管道输送费收入由原缴纳13%的增值税变更为缴纳3%的营业税,税负减轻导致单位净收入及损益增加。
方案实施前管道输送费净收入为0.226÷1.13=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后管道输送费净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为0.2151×(1-3%)=0.2086(元/立方米)。
二、对B的影响
由于燃气结算价格不变,对B无影响。
三、对C的影响
方案实施前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为0.226÷1.13=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后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扣除可抵扣7%的增值税税额)为0.2151×(1-7%)=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前后,采购成本一致。
“营改增”后的筹划思路
结合新政策,A公司于2012年8月,与C公司协调,重新约定如下:从
上述价格调整后,C的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为0.222÷1.11=0.2(元/立方米)。与价格调整前相当,对其损益无影响。
2012年10月,A就上述管道输送业务申请了税负超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顺利获得批准。
2012年10月1日后,A的单位管道运输费净收入计算如下:
不含税管道输送费收入为0.222÷1.11=0.2(元/立方米)。
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2×11%=0.022(元/立方米)。
可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0.022-0.2×3%=0.016(元/立方米)。
实际净收入为0.222-0.022+0.016=0.216(元/立方米)。
经历两次价格调整,A公司的单位管道输送费净收入均有所提高:
如按年结算量
筹划思路点评
1.“营改增”前,A通过变更结算方式,调整管道输送收入,适用营业税低税率而使其税负降低。
2.“营改增”后,尽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但仍低于原适用13%的税率水平;同时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其税负与“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水平相当。
3.“营改增”后,A税负并不增加,但因可向C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C的抵扣比例,为A提供了一定的涨价空间(从0.215/立方米上调至0.222元/立方米,不影响C的损益),价格适当上调,增加了管道输送的收益。
“营改增”后运输费的抵扣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运输费用的相关公司可参考上述案例,结合实际调整计算方式,最大限度享受税改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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