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答汇集

录入时间:2012-09-27

  问: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安徽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2年10月1日完成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旧税制转换。也就是所谓的“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问: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从我省省情看,服务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要实现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需要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进而促进我省服务业做大做强。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社会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改善我省三产比重和结构,促进经济更加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

总之,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启动,有利于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皖北振兴等重大战略平台建设,为建设美好安徽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并使我省在以后中部省份增值税扩围改革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问:试点的主体政策和过渡性政策安排有哪些呢?

答:主体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税方式。我省“1+6”试点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配套优惠政策。

过渡性政策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试点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是如何衔接的?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为妥善处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问:营改增的纳税人都按照一样的标准纳税吗?

答:不一样。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问:对税负上升企业是否有财政扶持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结构性减税的措施,试点企业总体上税负是下降的,但根据调查测算和上海试点情况看,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抵扣不充分,部分试点企业可能税负有所上升。为此,我省正在积极研究,拟制定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另外,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争取出台相应处理办法。

问: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