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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2-10-10

  问:我公司污水处理厂对外销售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能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的规定?适用的税率是否为1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而对于产生的污泥,只有在以污泥及利用污泥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时,才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仅对外销售污泥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同时,污泥属于垃圾,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低税率的情形,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征收政策的情况。其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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