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09
目前,有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超标)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甚至故意拖延申请认定的时间,殊不知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除税法规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其他个人和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以下简称除特别规定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当自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4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签发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上述时间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收入额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下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经认定机关审核批准后为止。为此,纳税人要从三个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准确把握最后申报时间。
在税法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的规定中,不论是上述的40日、20日还是10日,指的都是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不包括每个星期的公休日和国家另外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某纳税人到2011年2月累计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假设在规定的4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也是在申请期限结束后第20个工作日内签发并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那么,其最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应该是
二是充分估计逾期申请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超标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或者超期后也不提出认定申请,将从两方面带来损失:一是对超标后批准实施前应按小规模计税的部分要按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全额计税;二是对批准实施应后按一般纳税人计税的部分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此造成多缴的税款将是正常缴纳的几倍。
例如:某商贸企业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累计销售额已达到81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的标准,假定该企业不但在
三是及时提出申请避免损失。
经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按照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别规定者外,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一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必须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获得批准,不但批准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超标后至批准前也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办法征税,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