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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用品开具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11-08-16

【中华财税网2011-08-16信息】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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