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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的未销报废产品是否须做进项税转出

录入时间:2011-08-16

【中华财税网2011-08-16信息】  问:咸菜加工企业,在将加工好的咸菜运输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一部分瓶装咸菜打碎,这部分还未销售的产品只能报废处理,那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因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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