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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变更将未付款项转移能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11-08-16

【中华财税网2011-08-16信息】  问:子公司间将相互购货未付的款项都转移到集团公司,因为债权人的变更,会影响子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不予确认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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