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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卖房送家电的纳税处理

录入时间:2010-09-20

【中华财税网2010-09-20信息】  问:某房地产公司规定,凡购买一套住房均可赠送一定价值的家电。该公司取得房屋销售收入3500万元,赠送家电50万元。财务人员想咨询应该缴纳多少税款?

  答:该公司卖房并赠家电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所以,该公司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35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75万元(3500×5%)。对赠送的家电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500000÷(1+3%)×3%=1456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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