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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10-09-20

【中华财税网2010-09-20信息】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是否需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以上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待交叉比对通过后抵扣。

  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问: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问: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问:新《增值税暂时行条例》颁布后,出版社发行的中小学课本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问: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如果用于投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有: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6.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问:处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也执行180天的申报抵扣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处于辅导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也是180天,但是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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