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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供水电气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吗?

录入时间:2010-04-08

【中华财税网2010-04-08信息】  问:企业转供的水电气,需开增值税发票吗?有文件支持吗?

  答:1、企业发生转供水电气行为,属于发生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应税货物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文件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379号):

  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重庆市过去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经市局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以来,为保证新税制平稳过渡,我市对集中购货(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分别纳税的企业暂采取其进项税额通过使用分割单进行抵扣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因此,原使用分割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停止执行。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通知》(重国税发[1994]3号)同时废止。

  参考文件二:

  广州市《关于停止使用水(电)费分割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通知》(2006年08月16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广州市国税局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4月(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水(电)费分割单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仅限于从供水、供电部门或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

  1、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由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并予以抵扣增值税税额。

  2、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水(电)总表的单位或企业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并予以抵扣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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