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价格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10-04-08

【中华财税网2010-04-08信息】  问:09年销售旧设备不受售价是否高于原值,都需缴2%增值税,请问:售价远远低于净值出售有问题吗:谢谢!

  答:贵公司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价格,如远远低于净值,税务机关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据此,贵公司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金额,远远低于净值,如税务机关质疑其偏低,应向其提供正当理由、原因、符合常规情况,否则,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销售金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