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7-26
【中华财税网2010-07-26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有一批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请问,在第四年时,我们出租这批设备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税?
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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