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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9-11-06

【中华财税网2009-11-6信息】  问: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贷款1000万元,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取得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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