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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村内设商店是否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9-11-03

【中华财税网2009-11-3信息】  问:我公司是新办的旅游度假村,主要收入为景点门票、娱乐业和餐饮收入。由于企业离市区较远,为方便内部职工,在度假村内开设了一个烟酒副食商店。请问,该商店的销售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景点门票、娱乐业和餐饮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为方便职工而开设的烟酒副食商店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上述副食商店收入应单独核算并缴纳增值税。
  请注意,副食商店的商品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如果销售价格偏低,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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