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0-19
【中华财税网2009-10-19信息】 问:我单位经批准可以采集非临床用原料血浆,前不久,我们销售了一批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用于生产血液制品。请问,我们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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