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0-19
【中华财税网2009-10-19信息】 问:为了丰富山区农民文化生活,电影院组成一个电影放映队,到当地山村巡回放映电影并收取一定费用。请问,电影放映单位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是否缴税?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上一篇: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下一篇:销售非临床用血如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