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托运企业的铁路运输发票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8-11-10
【中华财税网2008/11/10信息】 问:近日,我公司从一钢材经销企业购进一批钢材。因为钢材是从钢厂直接发给我单位的,所以我单位取得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为钢厂,收货人是我单位。这张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他的发票就可以抵扣,这是为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您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或备注栏注有电脑打印的该钢材经销企业的名称,那么这张运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请仔细核对。”
“这下我知道发票不可以抵扣的原因了,这张运费发票还真没有注明钢材经销企业的名称,下回我一定提醒对方将名称打印在发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