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享受何种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8-10-08
【中华财税网2008/10/8信息】 问: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享受何种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