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经营养牛场是否需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8-08-27

【中华财税网2008/8/27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举的农业产品,办养牛场直接饲养的牛在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