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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录入时间:2008-06-06

【中华财税网2008/6/6信息】 咨询描述: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是销货退回开的负数发票,已经认证。进项税额转出里边的明细具体填到那一栏里边? 

  解答内容:根据您的描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作处理(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您的发票如果认证未抵扣,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填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填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栏: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蓝字发票金额、税额-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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