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税收业务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06
【中华财税网2008/6/6信息】 咨询问题:我司是一生产性外资企业(免抵退企业),有一件已使用过的原免税进口机器配件,现准备出口销售(该配件在固定资产台帐上单独记录,已到海关补缴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已解除监管),销售价格超过固定资产原值,请问我司该如何开票(出口专用票还是普通发票)是否涉及免抵退业务如果涉及该如何申报报税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规定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精神,你所出口的已使用过进口机器配件,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办法,请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附上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详情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