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业务往来中赠送外购物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8-05-14

【中华财税网2008/5/14信息】 问:业务往来中赠送外购物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法字[1993]第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