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代收水电费是否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12-03
问:企业出租房屋向承租方代收水电费、取暖费等是否需缴增值税?如缴,如何计算?
答:出租房屋的公司假定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贵公司出租房屋的水电、取暖费统一由贵公司交纳后,贵公司再向承租使用人收取,发生了销售行为,对收取承租人的水电、取暖费,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其收取水电、取暖费进额的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