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汽免税和电力减半征收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7-10-18
问:我公司下属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享受居民用汽免税和电力产品应缴增值税减半征收两项优惠政策。当地税务机关对居民用汽按时享受减免,电力产品实行先征然后全年再计算再退税的办法,在此实施过程中,对计算电力减半税金产生了争议:
我们的计算办法:
1、计算电产品的销项税额=电收入*17%
2、计算电产品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电收入占全部应税收入的比例
3、电产品减半税金=(电销项税-电进项税)/2
由于居民用汽免税需要进项税转出,税务部门认为上述公式计算中进项税转出不应包括居民用汽免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我们认为由于全部收入中已包含居民用汽免税部分收入,而销项税额中又不包括居民用汽部分的销项税金,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计算?需要将居民免税用汽的收入和进项税额全部剔除后计算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
当月可准确划分 售额、非应税项 当月可准确划
不得抵扣的 当月全部 用于应税项目、 目营业额合计 分用于免税项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免税项目及非应税}×───────+目和非应税项
项目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 目的进项税额
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兼营免税项目,其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部分,应按财税[2005]165号文第四条的公式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