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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缴纳?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A企业出地,B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金1500万元开发建成大型商场。B企业拥有该房产20年的经营权。另每年向A支付60万元补偿费,该房产的所有权为A企业所有。B企业又将该商场租赁给C企业经营(B与C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B缴纳,而A与B的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每年向C收取租金约300万元。请问:(1)B企业应如何作会计处理?该资产B企业应确认为什么资产?(2)该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缴纳?税务部门认定B企业为此两项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为租金收入的12%。
  答:(1)问题所述情况对A企业而言,是以土地租赁收益换取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对B企业而言是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同时每年支付60万元,取得20年的房地产使用权,实质上是分期付款租赁房地产的行为。如果B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可以将该项业务确认为购买一项“无形资产——房地产经营权”;如果B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则该项业务应视为取得一项金融性资产。而后,出租房屋属于转租行为,B企业应将取得该项资产所支付的1500万元在20年期间内摊销,每年的60万元直接作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成本。
  (2)A企业按1500万元分摊到20年再加上每年60万元作为租赁收入,计缴营业税和房产税。B企业按300万元计缴营业税。但B企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存在分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而有些地方税务局则规定承租人(又称转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有偿转交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是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转租人按自己取得的收入扣除产权人收取的租金,再按其余额代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也有地方认为房产税主要是针对产权所有人征收,只是在无法对产权人实际征税的情况下,才对使用人征税,所以,在问题中,对于转租人B而言,只要产权人A按规定缴纳了房产税,B就无需再缴纳房产税,而只需要就转租行为缴纳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租赁”)。对此,我们倾向于不对B征收房产税的观点。但实践中,为杜绝规避税法行为,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要求转租者按照租出租入差价计缴房产税,但营业税还是应该全额计缴。所以,具体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前述分析,B企业实际上是承租房地产,所以实际土地使用权人(也即实际的土地使用人)是A企业,其是以实际拥有的房地产从事租赁经营活动,所以A应该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B企业只是享有所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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