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9-27
我公司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2006年11月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后来对方并没有按照规定履约,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我公司于12月20日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2万元。请问这2万元我们是否要缴税?能否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可见,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买卖双方没有履行销售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情况是买卖双方存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金,应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并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