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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11

  【中华财税网2007/7/11信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一)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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