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客户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属偷税行为?
录入时间:2007-03-22
问:我公司从2004年开始在中山设立办事处,主要负责在中山,江门等地的产品销售,收款及售后服务。到目前为止已累计销售额400多万元,并且很少给客户开增值税发票(办事处无营业执照,总公司在东莞),这是否属偷税行为?如果是,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
答:提供的情况不够详细。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你公司的取得的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已经构成偷漏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