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现金折扣部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录入时间:2007-02-08
问:现在现金折扣比较普遍存在,我公司收付款业务中都存在这样的现象。请问企业现金折扣部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还有收款业务中的销项又该如何冲回呢?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来进行核算。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
但是对平销返利行为或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