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公司发售取货券是否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是一家连锁超市公司,目前超市行业使用的“取货券”是一种代币券,主要是为了锁定消费者来本公司消费,请问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答:消费者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你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你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