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1-16
问:我公司现准备支付外地公司勘探工程费用(包括钻井等费用),工程不是在双方公司所在地区开展的,我公司需代扣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如需代扣,我公司是上缴工程当地税务局还是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2)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郑州铁路建设总公司(驻郑州)承包郑州到湖北武汉的电气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郑州铁路建设总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郑州铁路建设总公司代扣后在郑州缴纳。因此,贵公司支付分包出去的工程款项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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