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单位加工机器可否从该单位进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加工完成后再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我单位想为外单位加工机器,赚取加工费。这项业务中我们是否可以从该单位进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加工完成后再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
答:您说的基本情况应该是受托加工业务,但需要注意受托加工与自制销售行为的区别。按照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如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则视为自制行为。
实践中判断是否由委托方提供材料的依据主要是材料的入账、核算方式。如果是受托加工的来料,受托方不做会计核算,只做备查登记。加工中使用受托单位的辅料及人工动力等消耗,作生产成本核算,待加工完毕时只将所发生的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等,并做备查登记,按收取的加工费确认销售收入,按记入“库存商品”等科目的加工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这种情况下收到对方提供的材料时只签收无发票,交货时只按加工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您所说的分别开票在税务上是要认定为购进材料后自制销售的,也就是说在交货时要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而不是收取的加工费金额开票,否则恐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