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货物是否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厂系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目前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单位购买某种原料,发给某单位加工,该单位加工后开具加工费发票给该厂,该厂再以该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料。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是否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但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仅限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该办法。上述通知规定的“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是指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将购入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直接销售,这显然不符合“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规定,因此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但你厂的情况有所不同,你厂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并以加工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这样,最终销售的是自己生产的货物,因此仍可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