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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将柜台承包给聘任工,应由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商场因经营不善,最近面临亏损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商场决定将部分柜台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由职工上交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承包了几个柜台,并与商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听一位同事说,承租人或承包人要缴纳增值税,但我与商场签订的合同讲明该税由商场统一缴纳,不知哪种说法正确?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承租人或承包人在享有企业经营权的同时,相应地要独立地承担民事及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税法将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从此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来讲,只限于企业的整体出租、发包或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出租或发包。承租人或承包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营活动,比如自己选择进货渠道,自行定价、自行销售产品,对取得的收入有分配权,只需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对于企业内部的各种承包,如你所提到的商业企业将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以及工业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等,纳税人应该为企业,而不是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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