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提高棉花企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后,应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公司是棉花专营企业,在计算棉花收购进项税额时,一直采用“进项税额=收购价×扣除率”的公式。1999年,为缓解棉花企业的困难,国家将棉花收购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但当地国税局通知我们,棉花收购进项税额应按“进项税额=[收购价÷(1+13%)]×13%”计算。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计算,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请问国务院提高棉花企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后,应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扣除的。但由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在生产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这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仍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