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其征收率应为6%还是4%?
录入时间:2006-03-27
问: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其征收率应为6%还是4%?
按照增值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整为4%。由于我局辖区地处两省三县交界处,外县业户临时来我县销售货物的情况较多。请问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其征收率应为6%还是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明确规定,固定业户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这与对小规模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的规定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