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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挑选材料后去掉的杂物损失数量较大,是否算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纸业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瓦棱纸”和“茶板纸”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废纸原料整理、挑选,去掉部分杂物,再进入车间生产。其中,经整理、挑选后去掉的杂物损失数量较大,约占原材料的40%左右。请问该项损失是否算做“非正常损失”,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从该纸业公司的生产流程来看,对废纸原料进行整理、选择,必然会去掉部分不符合生产要求的杂物。尽管这部分杂物所占原料的比例较大,但仍属于该纸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因此,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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