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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原材料对外投资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06-01-25

  问: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份,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价款是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7万元。但是,在2003年4月份,又将这批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合同价150万元。某企业的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从4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原材料在对外投资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额。
  答: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您企业中用原材料对外投资),属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交易,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纳税人将资产委托加工或将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税法上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纳税,税率为17%,计税的金额以合同价150万元为基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55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税法规定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以协议价为依据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原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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