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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收入应纳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6-01-25

  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各类中、高、低档家用电器。近日,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01年共从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取得家用电器“三包”收入24万元,未计销售,直接计入当年利润,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是错误的,并对其作了补税罚款,责令限期调账的处理决定。该企业2001年取得的24万元“三包”收入是否属于当期销售收入,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符合上述国家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单位取得的24万元的“三包”收入属于当期销售收入,应按17%的税率向当地主管国税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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