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吗?

录入时间:2006-01-25

  某区一名个体户,主要经营废旧物品的收购和销售。2003年初,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自称他们经营废旧物资可以免税,要其挂靠他们公司,并向其收取3000元管理费。但国税部门却以其虽然挂靠了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以经营生活性废旧物品为由,认为其仍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税。请问国家关于废旧物品经营的税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你虽然已挂靠你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你经营的生活性废旧物资不在你挂靠公司许可经营的范围(金属废旧物资)之内,因此,国税部门认定你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征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