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将使用过的汽车作价10万元作为投资抵减其原始出资额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若是,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6-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股东将使用过的汽车作价l0万元投资的行为应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那么,如果该股东投入汽车的作价超过了购买时的原值,则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超过原值则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