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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买税控机购置费可税前扣

录入时间:2005-12-26


  某人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副食,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今年初,国税局为向纳税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要求其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但由于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无法抵扣增值税,所以他当时有些犹豫,就没同意。最近,听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他又重新考虑是否该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对此,其特向税务机关咨询这方面的税收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取得专用发票的允许抵扣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缴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额。而一些实行定期定额,需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却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为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下发了《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同时,《通知》还对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比对期限进行了明确:“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应逐月比对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征税。为准确落实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可不按月进行,但最长3个月应比对一次”;“对实行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其比对期内各月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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