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买一赠一”一定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录入时间:2005-12-23


  买一赠一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多数商业企业对于这种促销方式采用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即对于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所有商业企业采用的“买一赠一”都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内涵意义呢?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对赠送的定义做一下分析。
  民法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而对于商业企业来说,一般所采用的赠送是一种随货赠送,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例如买洗衣机赠送衣架,洗衣机标价500元,实际价值480元,赠品衣架不标价,实际价值20元,赠送衣架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洗衣机,其实衣架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洗衣机的售价之中。
  另外,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无偿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相关经济法律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可见,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
  将随货赠送的“买一赠一”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可能更合适一些,这种情况也就不适用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无偿赠送定义的行为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
  那么,该超市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及赠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               37
  前面是讲关于赠品销项税的问题,那么按照上述分析的情况,赠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呢?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销售大瓶花生油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销售小瓶花生油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小瓶花生油的销项税额隐含在大瓶花生油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虽然不再单独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进项税额应允许申报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为减少关于随货赠送“买一赠一”行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采用这种促销方式时必须符合以下的形式要件:
  (1)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2)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3)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本文关于“买一赠一”税务处理的方式只是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理解掌握存在差异,所以提醒纳税人要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