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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研发自动生产线购入零配件的进项税能否先抵扣,完工后再转出

录入时间:2005-12-16


  问:生产型制造企业为研发自动生产线(账上为“在建工程”科目)而购入零配件的进项税额采取先抵扣,完工后再转出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此种涉税处理不正确,会造成增值税税款实现上的两个滞后:
  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第083号)的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即购入时其用途以确定的,符合贵公司的上述,则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即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先计入“进项税额”后再转出。只有在货物购进当期其用途尚不能确定时才可先抵扣进项税额,后再于货物用途改变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会造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多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减少。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贵公司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最迟应在将零配件用于属“非应税项目”的生产线时,而不是待生产线完工,自“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这也会造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多抵扣,推迟增值税的实现时间。
  最后,贵公司涉税处理尽管最终并未造成少交税款的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仍有被税务机关认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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