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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规模纳税人划转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申报问题

录入时间:2005-08-04

    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于1994年8月9日注册成立,属生产型企业。 今年3月15日我司向主管税务分局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于各种 原因8月3日才被批准。现有以下几个问题不明:   一、我司内销产品在什么时间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7%计算销项 税金?   二、我司7月份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的税率交纳了税金,是否还要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减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的差额补交7 月份内销产品税金?   三、假如7月份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补交税金,那么7月份 我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   答:一、你公司内销产品应从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8月份(指税款所属期)起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缴增值税。   二、7月份的增值税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缴。   三、7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不得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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